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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稿时间:2024-04-25 10:48:00 来源: 昆明日报

  4月23日,记者从《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周为云南省“红十字博爱周”。

  据介绍,《条例》修订后由不分章20条增至六章45条,其中增设“促进与保障”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促进与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依据相关上位法,《条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情形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细化。

  《条例》大力推动构建覆盖广泛、便捷高效的人道服务体系,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免除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临时寄存费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执行救助任务的车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和铁路、民航等企业应当为红十字会转运捐献的遗体和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提供快捷通道,保障优先通行。明确红十字会的职责与活动,规范红十字会“参与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人道救助”的“三救”职责,“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三献”职责。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为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要加强应急救护工作,组织志愿者参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要加强人道救助工作,对因突发事件及重特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人道救助;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人道服务,以及艾滋病预防与关怀、心理救助等人道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要加强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组织开展咨询、动员,采集造血干细胞相关服务及捐献者随访等工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红十字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管理建设体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及信息化建设综合规划,建立与红十字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给予红十字会支持、资助;明确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教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新闻媒体的支持内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向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杜仲莹)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参与开展养老服务、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指导学校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学校要将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纳入校园安全教育;聚焦红十字人道外交,促进民心相通,明确边境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助力云南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

责任编辑:李婧怡